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29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商务适用泰国和马来西亚的部对进口共聚聚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7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61号公告,原产于韩亚对原产于韩国、国泰国和共聚泰国和马来西亚的马西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经一次更名复审,进口聚甲进行该措施将于2022年10月23日到期。醛所倾销期终目前韩国公司税率为6.2%-30.4%,反调查泰国公司税率为18.5%-34.9%,措施马来西亚公司税率为8.0%-9.5%。复审相关措施公告清单见附件。商务适用 2022年7月12日,部对商务部收到云南股份有限公司、原产于韩亚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国和共聚开封龙宇化工有限公司、马西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和中海石油天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继续按照附件所列商务部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韩国公司: 1.韩国工程塑料株式会社 30.0% (KOREA ENGINEERING PLASTICS CO.,LTD.) 2.(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6.2% (KOLON PLASTICS, INC.) 3.其他韩国公司 30.4% (All others) 泰国公司: 1.泰国聚甲醛有限公司 18.5% (THAI POLYACETAL CO., LTD.) 2.其他泰国公司 34.9% (All others) 马来西亚公司: 1.宝理塑料(亚太)公司 8.0% (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 2.其他马来西亚公司 9.5% (All others)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附件所列商务部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产品名称:共聚聚甲醛,又称聚氧亚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 英文名称:Polyformaldehyde Copolymer,或Polyoxymethylene Copolymer,或Copolymer-type Acetal Resin,或Acetal Copolymer等,英文名称通常被简称为POM Copolymer。 化学分子式:-[CH2-O]n-[CH2-O-CH2-CH2]m-(n m)。 物化特性:共聚聚甲醛是由甲醛合成的,具有-CH2-O-主链及-[CH2-O-CH2-CH2]-嵌键(按重量计-CH2-O-含量大于50%)的热塑性树脂,在常温下通常为乳白色或淡黄色的颗粒状固体,且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性能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