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入学前应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转自:劳动午报
本报讯 (记者 任洁) 北京市教委、学生项目北京市发改委、入学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公示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公示,收费不得在公示的和标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指导意见主要从十个方面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学生项目包括严格执行学校收费项目、入学合理确定学校收费标准、公示强化学校办学成本核算工作、收费规范学校收费决策程序、和标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生项目落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入学加大违规收费行为的公示查处力度等。
根据规定,收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收取学费、和标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相关联的费用。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代收费不得获取中间差价。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
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学生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教育收费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其中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按学年收费的,发生上述情形,学校应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教育收费信访受理、督查督办、提醒约谈、违法线索移送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本市民办高中收费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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